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9
实施时间: 2016-5-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定,现就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票衔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原则上一律缴销。原地税机关监制的收据,应当一并缴销。纳税人在缴销过程中出现已领取地税发票丢失、损毁等问题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处理。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最迟可使用至8月31日;其他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最迟可使用至6月30日。
  三、纳税人在用的地税有奖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后续兑奖事宜。
  四、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五、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开具使用地税发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或举报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受理、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 青财税[2016]6号 0001/1/1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2016/5/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 鲁政发[2016]21 2016/8/8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政电[2016]5号 2016/4/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 2016/5/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营改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3/8/1
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6/4/2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使用地税发票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 2008/3/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温馨提示 2016/3/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 桂地税发[2007] 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