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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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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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