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业务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工商企指[2015]23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9-28
实施时间: 2015-9-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4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积极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全省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六部委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对2014年下发的《江苏省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提交材料规范》(苏工商注[2014]63号)和《江苏省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提交材料规范》(苏工商外[2014]54号)(以下简称“2014版本”)进行了修改,现将新版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文书和规范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修改情况和登记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内、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省局原印发的“2014版本”和《江苏省“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规范》(苏政务办发〔2015〕6号)的登记文书、提交材料规范,自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二、新版登记申请文书的调整内容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内外资公司股权出质、集团四类登记,本次因不涉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故登记申请书格式、内容未作调整。除此之外的其它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文书,在“六部委文件”的文书格式基础上,每类市场主体都增加了“雇工人数”的信息采集事项。
  三、新版登记申请文书增加的数据信息
  (一)根据“六部委文书”,此次我省新修订的登记申请文书主要增加了以下数据信息项目:“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工商企业联络人”、“清税情况”、“分公司核算方式”、“雇工人数”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子邮箱”。
  (二)“工商企业联络人”和“雇工人数”属于登记机关需要掌握的企业基本信息,其中“雇工人数”用于统计我省的小微企业数据。企业设立登记后,工商企业联络人信息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工商企业联络人”信息的备案。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出资信息变动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申请章程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信息表。
  (三)“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分公司核算方式”、“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清税情况”、“核算方式”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子邮箱”,属于信息采集事项,在登记环节采集,登记完成后,信息数据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共享给其他部门。设立登记后,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向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变更,变更后的信息数据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共享给企业登记机关。
  四、新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调整内容
  (一)关于注销登记时提交的税务机关清税证明的问题。在各地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未实现企业完税信息电子数据交换之前,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二)关于公司解散、清算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问题。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没有收取报纸报样的要求,且新的《内、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已专门设置填写报纸公告信息的栏目,所以本次修改的公司注销登记规范中没有要求企业提供报纸公告的报样。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批准文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规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必须是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事项,目前仅有少数的金融行业在企业解散时须经批准被保留为注销登记的前置事项,而商务审批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的文件未列入国家保留的前置目录里,所以本次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规范中的“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关于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业务核准文件的问题。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里,已取消了境内直接投资项目下外汇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故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此类证明文件。
  (五)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公司章程签名、盖章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由股东签名、盖章,因此本次在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章程的签署要求予以明确。
  五、其它要求
  (一)自10月1日起,未实行“一照三号、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公司、分公司等12类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交回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登记机关收缴并存档。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人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声明。
  在12类市场主体的(补)换照软件和其它市场主体“一照一码”登记软件上线前,申请12类市场主体(补)换照和其它主体变更登记的,不需向登记机关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今后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的数据项提出新要求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调整和公布。各地在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登记业务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内、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见网上电子版)
  2.内、外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见网上电子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内、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rar    
附件2:内、外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