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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工商个[2016]26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9-8-12
实施时间: 2009-8-1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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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的名称。新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再冠大中城市(以下简称市)的行政区划,对原有冠市级行政区划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仍可继续使用。
  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层分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市辖区原则上不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市辖区分局应刻制专门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专用章,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分局可以刻制编号的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专用章。
  三、在新软件开发使用之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仍继续使用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软件,省各直属局应开通市辖区分局名称登记的权限。个体工商户名称查重仍在原有范围内进行,但名称核准以在本行政区划或行政区划后缀范围不重名为准。对于查重范围有相同或近似名称,而在本行政区划或行政区划后缀范围不重名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报领导审批核准。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发生变更,导致与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后缀不一致时,应办理名称变更。
  五、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可以含有阿拉伯数字。
  六、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在文书式样出台之前,各地仍使用现有文书。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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