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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16]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14
实施时间: 2016-4-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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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
  2016年5月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国税机关不统一集中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
  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经营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开业之日起的12个月内。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销售额合计÷(1+征收率)。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或新开业的纳税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申报征收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4月)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自2016年6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5月)起,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所属期为2016年4月份的税款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所属期为2016年5、6月份的税款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试点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或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试点纳税人电子申报不成功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四)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月销售额20000元、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的标准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五)试点纳税人中原实行营业税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12月31日前,主管国税机关仍以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标准,按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的税额征收。对原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仍按起征点以上户管理。2017年1月1日后,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规定核定定额。
  (六)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以后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七)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八)除本条第(六)至(七)款情形外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多缴或少缴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补缴。
  四、关于发票管理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当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止。
  (二)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开具发票, 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冠名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过渡期限内,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首次批量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用票量时,可参照纳税人上年度业务量或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量确定。
  五、关于开票方式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一般纳税人、新开业一般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应积极引导、鼓励其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含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自愿选择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允许其纳入新系统管理。对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选择以下开票方式:
  1、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向国税机关驻政务中心服务厅办税开票窗口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向国税机关确认的委托代开票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4、到有条件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5、申请领购定额发票;
  6、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继续选择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开票方式。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的技术服务单位为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向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购置金税盘专用设备,或向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购置税控盘专用设备。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的转换和后续技术服务工作由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完成。
  (四)试点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服务工作。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税控设备销售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强买强卖、搭售通用设备、软件和其他服务。
  六、关于办税服务
  (一)国地税机关应加快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要求,大力推进联合办税。凡国税在地税办税服务厅设立窗口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能够办理除出口退税、需加盖行政公章等特殊业务以外的所有国税业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要求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灵活采取国税、地税互设办税窗口、共同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共建新设的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努力实现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国地税双方应加强联系、及时协商,为对方窗口进驻、互派提供便利条件,派驻人员应接受所驻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的日常管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可参照同级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网点的设置和布局,结合试点纳税人户数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好系统、设备、人员配置,调配窗口设置(包括绿色通道)等工作。
  (三)对于试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税种登记、票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银协议等一次性涉税业务,各地国税机关可设立临时办税服务场所,实现集中办理。
  (四)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应确保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相关设备的配备,做好税控设备发行,保证网络系统正常运行;服务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关于税收优惠
  (一)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享受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扣减优惠政策的,应当于2016年5月底前或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详见附件)。未按规定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根据《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省试点纳税人定额扣减税额标准如下: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八、关于税收入库和收入计划
  在中央和省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体制前,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其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并在全面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国地税收入计划。
  九、其他政策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湘财税[2013]40号)第一条、《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4]5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4]60号)相应废止。纳税人提供的广播影视服务、其他应税服务,按调整后的营改增政策执行。
  附件:1、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资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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