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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计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计划审批事项下放至统筹地区实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发[2015]9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5-11-23
实施时间: 2015-11-23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3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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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简政放权工作精神,规范失业保险权力运行,提升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能力,决定将省厅组织实施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计划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计划审批事项,下放至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省监狱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会保险工作部门负责本地(系统)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费补贴”)计划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计划审批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工作部门出具的审批决定拨付使用两费补贴和稳岗补贴。两费补贴和稳岗补贴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审批决定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年度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两费补贴和稳岗补贴的,可按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审批决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统筹地区应严密设置两费补贴和稳岗补贴计划审批拨付工作流程,建立内控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按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备案两项补贴审批决定,认真开展自纠自查,积极配合各级人社部门开展的基金监管检查,确保两项补贴使用安全。各地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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