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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6]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2-2
实施时间: 2016-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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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日
  关于对全省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一)合理确定政府债务限额。对全省各级政府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下同)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市地县年度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省政府确定的限额。年度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上年政府债务限额和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二)逐级下达分市地县政府债务限额。全省政府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在国家核定的全省债务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省本级和各市地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市(地)政府(行署)财政部门要在省政府核定的债务总限额内,提出市(地)本级和所辖各区当年政府债务限额,经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后下达所辖各区政府。
  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并由省政府代为举借。
  (三)严格按照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对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下达前举借的、在建项目后续贷款中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由各级政府在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如收储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全面评估和预警政府债务风险。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加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或有债务代偿率等指标,及时分析和评估各级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市(地)、县(市、区)进行风险预警。
  (二)抓紧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建立债务风险化解激励约束机制,全面组织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上报省政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三)健全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政府举债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强化市场约束。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本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对市县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对市县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预算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一)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政府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压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并在以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回。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3年左右的过渡期,由省政府在限额内安排发行政府债券置换。
  (二)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各级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置。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各级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各级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要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切实发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对“稳增长”和“防风险”的积极作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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