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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存在合理性梳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黑政办明传[2016]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5-3
实施时间: 2016-5-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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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释放事业单位发展活力,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存在合理性梳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梳理目的
  通过梳理,全面理清事业单位存续的法律与现实基础、职能履行与资产资源配置等情况,明确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推进政事、事企、事社分开,解决部分事业单位存续法理基础缺失,职能萎缩,机构编制规模不合理,偏离公益目标,“事业”“市场”两头占,以及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
  二、梳理范围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要对所属事业单位(含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进行梳理。其中省政府办公厅梳理范围包括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省地税局梳理范围包括各市(地)地税局所属事业单位;省教育厅梳理范围包括所属高校及所属事业单位;省工信委梳理范围包括由其代管事业单位;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梳理范围含各农垦管理局、林业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梳理范围含直属事业单位自身。
  三、梳理原则
  (一)坚持精简、科学、效能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对没有或履职法定依据已消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不能很好履职和发挥公益性作用的,以及重复设置的机构编制予以精简,使机构编制配置科学、合理、高效,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机构设立以合法性为基础,兼顾合理性原则。法律法规是事业机构设立的基础。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的,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合理需要。
  (三)编制规模以保基本为基础,兼顾促发展原则。保留满足基本公益服务必需的事业编制,节约并有度有序使用事业机构编制资源,确保事业可持续发展。
  (四)职能配置以公益性为基础,剥离经营性原则。回归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推动经营类单位破除体制机制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束缚。
  四、梳理方法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要对所属事业单位逐一进行合理性梳理,摸清和掌握事业单位现阶段存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必要性,事业单位职能履行、业务属性及任务量,事业单位职能开展与编制规模是否匹配、编外用人及人员工资福利水平,事业单位资产资源配置、经费收支以及投资办企经营收入等情况,逐一提出梳理意见。具体包括撤销、转企、整合、脱钩、剥离、规范、保留等七种,每个事业单位必须确定其中一种梳理意见(特殊情况也可多选),并写明具体操作意见,重点说明能够减少压缩的编制数量。
  (一)撤销:其保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履职的法定依据已消失,或承担的特定任务已完成,无需再保留机构的。
  具体操作意见应写明:
  1.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意见。
  2.在编人员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的意见。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转企: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市场充分竞争领域工作业务,可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通过市场行为获得服务,并非必须由政府提供的。
  具体操作意见应写明:
  1.离退休人员管理的意见。
  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整合:机构重复设置或职责任务相近,或规模过小(5名编制以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或职责任务单一、工作任务不饱和,暂不具备撤销或转企条件的。
  具体操作意见应写明:
  1.拟整合的事业单位名称、类别、主要职能、事业编制、经费等情况。
  2.整合后的事业单位名称、类别、主要职能、事业编制、经费等调整情况。
  3.重点说明整合后能够减少压缩的编制数量。
  (四)脱钩:事业单位行使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等行政职权履行相关联的有偿中介服务职能,或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等行政职权履行存在明显利益关联,梳理后拟继续承担中介服务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此类单位改革方向是转企改制并与主管部门脱钩。具体操作意见应写明:
  1.拟转为企业的性质,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
  2.如转为国有企业,需说明先转企后改为隶属国资部门,还是先隶属国资部门后转企。
  3.除中介服务外,如还承担其他职能,需说明其他职能的处理意见,继续承担还是剥离。如剥离,需说明承接职能单位情况。
  (五)剥离:事业单位不再承担原实际承担的部分职能的(不再承担原实际承担的全部职能的事业单位应选择撤销)。
  具体操作意见应写明:
  1.拟剥离不再承担的具体职能清单以及承接所剥离职能的具体单位基本情况。
  2.职能剥离后事业单位保留的职能等机构编制情况。
  3.重点说明剥离职能后能够减少压缩的编制数量。
  (六)规范:除上述情况外,其机构存续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需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但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需要调整的。
  具体操作意见应写明:
  1.拟调整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及如何进行调整。如机构类别由xx类调整到xx类、经费由xx调整为xx、名称(牌子)如何调整、职能如何调整等。
  2.重点说明能够减少压缩的编制数量。
  (七)保留:其机构存续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需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无须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
  具体操作意见也应说明能够减少压缩的编制数量。
  五、有关要求
  (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梳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政事、事企、事社分开的改革方向,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三权合一”事业单位梳理、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工作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梳理,客观科学准确提出梳理意见。
  (二)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要将梳理结果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省编委。报送材料包括:部门自我梳理报告(含所属事业单位梳理意见总表);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分表(每个事业单位均需填写)。
  (三)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农委、水利厅、林业厅、环保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要在2016年5月31日前将梳理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呈报省编委;其他部门要在6月15日前将梳理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呈报省编委(联系人:吕男,联系电话:0451—82627443)。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本地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存在合理性梳理工作。
  附件:1.xx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梳理意见总表
  2.xx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分表(共四张表)及填表说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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