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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4]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17
实施时间: 2014-6-1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9071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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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现就我省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地补偿适用《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11〕51号),具体标准执行市(地)政府(行署)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二、各市(地)、县(市)的林木补偿标准由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制定。农垦、森工系统的林木补偿标准分别由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制定。
  三、林地、林木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占用征收林地、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四、被占用征收林地范围内砍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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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中华(游客)   2016年10月8日
为什么我登陆了之后也看不到相应的文件啊~
966988   2016年9月16日
遵守国家及视野网站的言论规则
966988   2016年9月16日
一定发表正确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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