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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政函[2016]3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18
实施时间: 2016-4-1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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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原省旅游局《关于省旅游局申请恢复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事项的请示》(黑旅发〔2015〕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同意恢复全省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工作。
  二、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引导旅行社增强风险管控意识,审慎确定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数量和规模,督促设立社切实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日常管理和人员培训。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旅游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三、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建立旅游市场执法、投诉受理工作的有效协调机制,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构建科学高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部门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旅游市场监管格局,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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