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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6]1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25
实施时间: 2016-4-25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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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引领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和转型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现就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市县融资担保机构。打造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融资担保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定位、稳步扩充资本规模、配备专业化市场化管理团队;县级要组建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贫困地区和林区新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减半执行。
  二、充分发挥特色鲜明的政策性和政府性行业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农业、科技、文化、森工、大学生创新创业等政策性和政府性行业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担保主业、聚神行业发展、聚力服务对象,做专做精做细产品和服务,集中力量解决现代农业发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林区产业转型、文化产业发展和大学生、科技人员、农民创新创业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支持。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发生额及在保余额较大、增速较快、代偿率和损失率较低、担保放大倍数较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给予注入资本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辖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充资本金支持。
  四、吸引省外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在我省设立法人融资担保机构。为支持其尽快开展业务,省政府可以优先股方式与其共同组建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五、对业绩优良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补助。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依据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户数、担保总额、在保余额、增长速度、放大倍数、代偿率和损失率等指标,对业绩优良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
  六、完善再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推动省鑫正担保集团和东北再担保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进一步扩大再担保业务规模,提高再担保业务比重,实现转型发展,将有再担保需求的融资担保机构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
  七、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兼并重组。支持综合实力较强、从业经验丰富、产品品牌成熟、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与银行机构持续深入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兼并重组,发挥资本、人才、品牌、业务经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做大做强做精,引领行业发展。
  八、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性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要守住风险底线,合理设置担保费率上限,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
  九、创新融资担保服务和产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结合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趋势,积极稳健开展民间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互联网融资担保等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品种多样、成本合理、便捷高效的融资担保服务和产品。
  十、完善政策性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或取消对政策性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担保户数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服务情况。
  十一、改善融资担保机构运行环境。融资担保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时给予与银行机构同等待遇,允许在建工程按套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允许土地和房产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允许担保协议纳入抵质押范围、允许办理最高额抵质押业务。
  十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程;建立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及时在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等网站上公布;整合担保客户信用信息,在融资担保行业内实现互联共享。
  十三、健全约束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超范围经营、抽逃资本金、挪用客户保证金、发放贷款、不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项等违规行为的监管,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尺度和惩罚措施。加大对风险隐患大、涉嫌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持续监管力度。对涉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对其实施市场退出,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强化融资担保行业监管手段。建立融资担保行业信息化监管系统,完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线下监管和线上监管、外部监管和内部约束配套制度。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分类监管,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动态信用评级制度,依据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和差异化政策支持。
  十五、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各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加强监管资源配置,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提高监管队伍依法监管、合规监管水平,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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