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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等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2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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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在8月31日之前使用完上述发票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8月1日后按照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纳税信用评价评定的2015年度纳税信用级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对2015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复评,2016年8月1日后纳税人按复评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三、全省国税系统管理的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济规模大小、涉及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提前安排汇算清缴时间,中小企业或业务较为单一的大型企业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少数业务较为复杂的大型企业或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汇算清缴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全省各地国税机关应统筹做好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组织工作,引导纳税人尽早办理汇算清缴,对少数不能在2016年5月31日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及时跟进,提供服务,帮助其按时完成汇算清缴。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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