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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致全市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30
实施时间: 2016-4-3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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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方便您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将您关心的涉税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您及时正确做好纳税申报准备
  2016年5月1日起,您发生的应税行为,需按规定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的应税行为,仍需按原规定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
  如果您是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要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4月30日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到主管国税部门申报缴纳2016年5月实现的增值税(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仍为6月15日)。
  如果您是按季度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4月30日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国税部门申报缴纳2016年5月、6月实现的增值税。
  二、请您牢记发票开具起始时间和地税发票使用期限
  (一)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2016年5月1日起应使用厦门市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通用机打普通发票(过渡期除外,详见本条第四款)。您最迟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户手续,2016年9月1日后应使用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并上传发票数据。“厦门市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可登录厦门国税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下载安装。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局将不再向您发放发票。如果您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仍沿用地税局开票软件开具。您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开具刮奖通用机打发票的商家为地税机关代垫的奖金也应同时办理兑付手续及领取。
  如果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您有地税结存发票或使用自有开票软件,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情况向主管国税局进行备案。
  三、请您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如果您是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可登录厦门市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xm-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四、请您及时进行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
  您应对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营改增经营业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请您选择多元化办税方式
  您除了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您可以登陆网上办税厅(网址:http://www.xm-n-tax.gov.cn/nsfw/bsdt/)
  办理申报、认证、缴税和税库银三方协议等各项涉税业务,登陆发票网上领购系统,鼠标一点发票将免费快递到您手中,您还可以申领UKEY,使用“无纸化”办税系统,在网上进行办税事项审批。
  (二)您可以登录厦门国税APP、“厦门国税”微信服务号,查询纳税信用级别、发票真伪、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各类涉税信息,进行一键零申报,服务大厅办税预约。
  (三)您可以使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申报、认证、抄税、开具纳税证明等业务,带上UKEY,您还可以在自助办税服务终端上代开发票。
  六、您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到国税部门提供的营改增相应服务
  (一)为了帮助您尽快熟悉和掌握营改增相关业务,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已经推出了营改增培训辅导视频,您可登陆“纳税人学堂”(网址:http://kt.xm-n-tax.gov.cn:7002/)视频教室观看,下载学习课件。“纳税人学堂”培训辅导课程公告栏目有各区局现场培训的课程预告,您可以在网上报名,免费参加培训。
  (二)厦门国税网站首页开辟了“营改增”专区(网址:http://www.xm-n-tax.gov.cn/ssbd/rdzt/2016ygzzht/),这里有营改增工作的最新信息,开辟了通知公告、政策解读、热点问题、表证单书、办税指南等栏目,营改增涉及的最新政策、涉税事项办理在这里都能找到答案。
  (三)在营改增办税过程中,如果您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厦门国税营改增专线进行咨询。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如税制转换给您带来暂时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将不便留给税务人,将方便带给纳税人,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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