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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7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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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税控系统管理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不涉及过渡期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相关发票使用情况的,应按本公告要求办理有关发票事项。
  二、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按照应税行为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附件1)选择适合本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
  (二)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凭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2),向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并可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三)试点纳税人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发票票种和数量核定等工作后,可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系统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但不得在2016年5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原增值税征收范围除外)。
  (四)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中的金税盘或税控盘的零售价格,增值税税控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向试点纳税人收取的技术维护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购买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试点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120小时)及离线开票金额(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2)范围内仍可继续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其开票方式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办理。
  (六)试点纳税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金税盘或税控盘应与增值税发票分开专柜保管。试点纳税人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
  四、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d-n-tax.gov.cn〉)下载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可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gd-n-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了解有关操作指引。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保障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顺利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对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明确,以满足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明确了起征点以下试点纳税人使用广东电子税务局中的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三)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如何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问题;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发票领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发票管理以及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时,纳税人如何处理等级问题。
  (四)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在2016年8月1日也应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五)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工作。以及明确了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公告附件分别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和主管国税机关通知起征点以上试点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到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需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相关附件:
附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xls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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