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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事项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基协发[2016]9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4-29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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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行业自律的基础性作用,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自律管理工作,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按照《公告》要求,针对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于2016年5月1日予以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不再公示被注销机构的登记信息。
  中国基金业协会强调,根据《公告》的注销工作不属于对相关机构的自律处分。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申请机构,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其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为便利被注销机构查阅其登记的历史信息,自注销之日起的6个月内,被注销机构仍可通过注销之前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用户端,查询及下载本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
  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公告》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针对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或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务实地适当顺延办理时间。相关机构仍可继续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但是,协会将在此类机构管理人信息公示中特别提示相关办理情况,直至其整改完毕。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届时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中国基金业协会温馨提醒,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各项工作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对照落实《公告》相关要求。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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