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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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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货物贸易,现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关可以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电子形式签发的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打印格式见附件)。
  二、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本。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0)
  2.澳门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0)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9日

相关附件:
1.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0).doc    
2.澳门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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