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温馨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5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为了确保您及时、方便、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如果您前期未能到国税机关办理户管确认,请您于4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完成税务登记确认、发票领用及税收优惠政策过渡等相关涉税事宜。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请您抓紧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方便您在5月1日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为不影响您正常经营,请您提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如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当地国税机关咨询电话,或登录当地国税机关网站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山东省国税局
  2016年4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发票开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6/3/21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营改增”企业清票清税的通知 2012/1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6/5/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沪财预[2014]12 2014/11/3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一般规定] 2016/5/1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营改增”计价 津建筑函[2016] 2016/5/1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税总发[2016]51 2016/4/5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 2016/6/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代 苏国税发[2012] 2012/11/6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 晋政发[2016]38 20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