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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涉税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2
实施时间: 2016-4-2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8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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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确保您营改增后正常开展相关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2016年4月28日前,请您尽早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银税协议签订、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确认等事项。
  2、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为不影响您正常开具发票,请您于4月28日前尽早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安装、发票领用等相关事项。
  3、为保证“五一”假期期间(4月30日—5月2日)纳税人能正常办理涉税业务,全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五一”假期期间正常办公,您可正常办理相关业务。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如税制转换给您带来暂时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可通过主管国税机关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更多资讯请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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