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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综[2016]8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3-30
实施时间: 2016-3-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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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要求,创新价格系统监督管理方式,规范价格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现将《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3月30日
  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规范监管行为,优化监管服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同类型的检查对象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式,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的事项、程序、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立足现状,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避免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省物价局的随机抽查事项以《福建省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为准;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福建省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照本地、本部门的权力清单编制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价格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价格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进行划分,并根据价格执法资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名录库应录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从事价格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执法证号码等。省级价格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于2016年3月底建立前完成;市、县(区)价格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于2016年6月底前建立完成。
  (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和管辖权限的要求,分批次建立健全本级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与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名录库原则上不重叠、不交叉。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建立区分不同行业领域、满足不同执法需求的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省级名录库于2016年3月底前建立;各市、县(区)名录库于2016年6月底前建立。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双随机”抽查前,应通过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价格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抽查过程应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探索建立邀请第三方代表到现成监督抽查的工作机制。要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省物价局于2016年3月底前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五)随机抽查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方式。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提高执法效率。
  (六)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七)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要充分利用通报、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八)开展联合抽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也可以直接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实施随机抽查。
  (九)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抽查结果要及时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信用监管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抽查工作任务和目标,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各处(科、股)室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强化对价格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辖区内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失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注重培训宣传。加强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交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加大相关价格政策法规解读力度,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 查

1.《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简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支持消费者和各类社会组织及新闻单位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或舆论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省物价局

1.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2.国家及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及其省一级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3.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4.军队在本辖区内设立的事业单位

5.本辖区内的中央企业的总部(不含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总部)及省一级子公司、分支机构

6.商业银行设在本辖区内(除厦门市外)的总部及省一级分支机构

7.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不含省以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

1.是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

2.是否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是否存在低价倾销行为

4.是否存在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价或压价和牟取暴利等行为

5.是否存在价格串通行为

6.是否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相结合

2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

省物价局

1.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2.国家及中央国家机关设在本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及其省一级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3.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1.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2.对收费单位年度报告的抽查

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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