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3-29
实施时间: 2002-5-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18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苦干规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政府鼓励并扶持社会各界兴办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五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分级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办理:
  (一)市属机关、团体、事业、企业,驻济中央、省属企业,外地驻济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二)县(市)区级及以下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由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在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由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 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一级盲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安排一人的,可按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选择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并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有管理权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报表。凡有残疾职工者,须提供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残疾人证原件。
  第十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按实际差额人数向有关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人缴纳的标准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发放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的,可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缴纳或者以委托方式足额缴纳应缴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自办、联办、委托社会办学培训残疾人;
  (二)补贴残疾人各种技能培训费用;
  (三)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基地建设;
  (四)扶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新办企业;
  (五)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业;
  (六)无偿扶持有一定劳动技能的无业特困残疾人个体开业(提供开业必需的劳动设备及工具等)。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市)区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年度收缴总额6%的比例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瞒报在职职工人数、虚报残疾职工人数、逾期不报统计资料的,按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委托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行使《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 湘国税发[2007] 2007/7/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2/4/9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吉财税[2011]39 2011/1/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 甘政办发[2022] 2022/8/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残 川国税发[2007] 2007/6/2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 穗国税发[2007] 2007/12/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安置残疾 2011/10/1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内国税流字[200 2008/5/1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残 大国税发[2007] 2007/7/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 沪财发[2020]17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