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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营改增对个体双定纳税人的告知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2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1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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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确保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以下简称营改增个体双定户)了解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方式,帮助营改增个体双定户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1.相关营改增个体双定户不需要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原由厦门市地税局负责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营改增个体双定户的税务登记信息已经由市地税局与市国税局完成登记数据交接,原则上,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就是与原主管地税局相对应的国税局。例如,您的主管地税局是湖里区地税局,则应的主管国税局应是湖里区国税局。
  2.如果是属于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营改增个体双定户,应当按规定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确认纳入营改增范围事项。厦门国税局对税务登记实行同城通办,您可以选择任一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事宜。税务登记属于即办事项,您可以当日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税种认定
  我局将根据您的税务登记信息中的经营范围进行应缴纳营改增增值税的“税种认定”,确认具体的征收税目和税率。目前,国税局已经根据您在地税局的营业税申报信息进行了税目匹配,完成税种认定工作,营改增个体双定户无需另行办理。
  三、定额核定
  市国税局继续沿用原地税局核定的定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做为计征增值税的计税定额。换算的公式为:核定销售额=原计征营业税的核定定额/(1+3%)。
  营改增个体双定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可按现有政策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申报征收
  厦门国税局对营改增个体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的征收方式,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营改增个体双定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营改增个体双定户需要与国税局、银行三方签订“银税三方协议”(自动扣款协议),除特殊情况外,本次营改增个体双定户的“银税三方协议”,市国税局根据地税局提供“银税三方协议”信息,统一处理。
  营改增个体双定户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五、发票申领
  为确保用票需要,对所有营改增个体双定户,我局已经参照地税局原核定发票数量和原营业税申报收入状况,预先核定了发票的版本种类和基本用量,营改增个体双定户无需另行办理票种核定手续。营改增个体双定户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版本和用量。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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