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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6]1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4-5
实施时间: 2016-5-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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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项目立项收费的函》悉。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收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专项小组2015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委改〔2015〕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等有关规定明确,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推荐评审,经研究,同意省级及各设区市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机构依法组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鉴于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级及各设区市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机构共同组织,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各设区市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机构依法收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时,按照省与设区市5:5的比例分成。
  四、省级及各设区市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机构依法收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推进收缴电子化改革。省级及各设区市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五、省级及各设区市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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