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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2016]3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3-14
实施时间: 2016-3-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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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4日
  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决策部署,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流程透明和管理高效为核心,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监管体制为重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整合分散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电子交易信息系统,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职能相分离的体制机制,强化平台统一管理,促进交易规范化、法制化、透明化,约束权力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工作原则。
  统一市场,进场交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必进场,场外无交易,形成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
  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机制,推进平台运行机构与交易监督部门分离,避免同体监督。
  行业监督,分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和行业部门依法监管责任制,强化交易监督,确保监管到位。
  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兼顾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平台建设,提高平台运行的实效性。
  (三)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信息共享标准体系、专家库共享机制等要求,形成全市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市场向以电子化市场为主转变。
  二、整合交易平台
  (一)平台层级设置。根据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实际,设置市和区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级审批、核准、备案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市级财政资金采购、市级国有产权转让、市级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全市矿业权出让,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资金采购、国有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按属地原则进入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平台交易。市、区县两级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要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提供规范、标准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必要条件;要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监管制度、技术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形成。
  (二)整合市级平台。剥离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职能,与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业务整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编办等部门研究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统一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系统化、标准化,并在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下,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积极稳妥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依托现有5个交易平台的人员和场所,保证各类公共资源按不同特性分类进行交易,实现管办分离。要按照政府定价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及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交易服务费按宗分级制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增值收费规范,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对现有交易平台的人员等进行优化配置,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市场为主转变。
  (三)规范区县(自治县)平台。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已建立的事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基础上,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完善平台运行机构。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理顺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体制,健全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机制,推动交易中心与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分离,规范平台运行。
  (四)建立统一的电子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区县(自治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和分类统一的电子交易操作系统、电子交易监督系统。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操作系统、电子交易监督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实现全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并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连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保证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分类交易规则及技术规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电设备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电子交易操作系统,确保交易公开、透明、高效;按照交易监管工作要求,建立与交易操作系统相链接的电子监督系统,对交易全流程和重点环节实时监督和自动预警。
  三、规范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职能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机构,不得与交易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通过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提供规范服务,按法定程序实施交易,加强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文件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要一律取消。要强化服务功能,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做好交易监管工作,确保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职能分离,防止出现管办不分、同体监督。
  (二)建立健全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市、区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市级平台建立的统一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公开发布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三)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工作规范等考核和监督,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交易平台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促进平台服务规范化和服务水平提高,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和行政监督部门进场监督提供条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四、统一制度规则
  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定,要坚决予以纠正。在清理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
  (一)统一平台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要求,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
  (二)统一交易规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等部门分别根据国家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我市分类交易细则,确保交易操作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
  (三)统一交易目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必须在统一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
  (四)统一交易服务流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清单和服务标准,规范市、区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流程。
  (五)统一交易监管规程。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分类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
  (六)统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市物价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定位原则,分类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主体负担。
  五、健全监管体制
  (一)完善分级监管机制。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实施监督,其中点多面广、投资较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组织好监督工作的前提下,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监督,进入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实施监督。
  (二)强化部门监督责任。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责,加强与国家部委衔接,将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总体指导和协调,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房管等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交易监督;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交易监督;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交易监督;国有产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交易监督。各交易监督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交易过程监督和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监督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程序和交易过程的动态监督与预警。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要依法予以限制,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四)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共享,积极创造条件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加强专家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技术维护、专家使用抽取和专家库运行监督三端分离的管理机制,确保专家库运行安全和专家抽取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加强交易监督、项目审计和行政监察部门协同监管及行业自律。交易监督部门要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完善投诉处理细则,强化投诉处理责任,依法处理投诉案件。交易监督部门要与行政监察、项目审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的事中事后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平台运行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自律机制。
  六、强化实施保障
  (一)提高认识,推进整合工作。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强化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平台整合和规范工作。要按照《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精神,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建设和交易监管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特别是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机构尚未组建到位和新的运行机制、交易制度规则、统一的电子信息系统等尚未建立前,市级现有五个交易平台及其主管部门要保证在整合过程中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确保实现平稳过渡;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交易平台管理,督促交易中心正常开展交易活动。
  (二)加强领导,强化指导协调。建立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和运行管理工作。
  (三)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倒排工作时间,抓紧开展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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