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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6]7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13
实施时间: 2016-4-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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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海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3日
  海南省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发挥节能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和对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2020年,我省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趋于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基本健全,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把节能标准化纳入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要工作内容,形成联合推进节能标准化的工作机制。加强全省节能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制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建立节能标准实施、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确保能耗限额、能效指标等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各市县政府、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机制。统一规划全省节能标准,将节能标准纳入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完善节能标准立项、复审和修订机制,对急需的节能标准启动快速制(修)订程序,确保节能标准能够及时立项、及时复审和修订。完善节能标准技术审查机制,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协调性。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建立能效标杆转化机制,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行业准入指标,适时纳入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推动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标准,提高节能标准研究和制定的能力。 (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机制。加快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标准查询服务。鼓励和引导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加大节能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创新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效果评估评价等服务工作模式,提高节能标准化服务水平。(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一)工业能效标准。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等重点领域,根据我省行业发展情况,制(修)订更加严格的节能地方标准,逐步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能源领域节能标准。围绕能源结构优化、能源高效利用、能源循环开发,加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能源与环境和谐发展的节能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筑节能领域标准。完善我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建立绿色建材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标准。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综合交通运输相关标准,配合省节能部门制定交通相关能效标准及评价体系。(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流通领域节能标准。加快制(修)订我省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我省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目前,着重制定针对我省教育系统的《海南省大、中学(院)校能源资源消耗限额标准》,以及针对我省卫生系统的《海南省各级各类医院能源资源消耗限额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农业领域节能标准。加快制(修)订我省农业机械、渔船和种植技术等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石油、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各市县政府、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工业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域,组织建设一批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产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强化政策与标准有效衔接,推动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履行相关职能时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各市县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节能标准化科技支持力度。在创新科技发展规划中,将节能技术列入重点和优先支持的领域。在项目实施中,将节能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列为目标任务的重要考核指标。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总结推广科技创新成果。发挥企业作为节能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共建节能标准研发机构,整合资源,建设各方相互联动的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完善节能标准化人才培育体系,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建立省节能标准专家库,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节能标准化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节能标准化投入力度。各市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重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行业协会等主导制修订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园区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对我省主导或参与制修订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获得节能领域品牌的单位予以奖补。(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加强配合,抓紧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化重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拓宽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渠道,扎实推动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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