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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2016]3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3-17
实施时间: 2016-3-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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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目前全省50万残疾人中,11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5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困难,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还比较大。要坚持普惠与特惠制度、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平均水平差距明显缩小。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城镇残疾人基本实现就业。残疾人预防康复水平逐步提高,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无障碍环境全面优化。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帮助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发展目标。
  二、全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逐步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低保家庭保障水平。社会救助机构及时受理残疾人申请的社会救助,并妥善安置。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难以负担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健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现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覆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并不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标扩面。建立残疾人托养照料与孤儿、养老等服务体系衔接、整合机制。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或补助保险费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探索将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辅助器具适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持范围。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气、通信等费用,比照低保对象执行优惠政策。
  三、全面提升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五)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精神(孤独症)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和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制度,实现7-14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费用得到补助。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财政和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精神残疾人救治救助工作,推动精神残疾人康复基地建设,逐步实现精神残疾人康复服药免费服务。实施特别康复项目,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市县,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到社区、进家庭,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开展重度截瘫、偏瘫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并给予护理补贴。加大对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支持力度,制定扶持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发展的管理办法,促进“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残疾人康复业务的开展。
  (六)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加强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省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康复中心),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建立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旅游景点以及需收门票的公共场所享受免费待遇。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盲人和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他等级残疾人搭乘〖JP3〗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JP〗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教育就业权益
  (七)提高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水平。落实好《海南省特殊教育三年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及后续行动。加快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人口30万以上及接近30万、尚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市县加快建设特殊教育学校,为残疾儿童就近就学创造条件。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推进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教育教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完善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中职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八)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聘用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全省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的就业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继续留任,由市县财政按公益性岗位的标准给予经费保障。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九)推进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各市县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鼓励接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开拓残疾人居家就业、网上就业等渠道。
  (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全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给予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十一)落实就业税费减免和创业扶持。残疾人申办个体商户或民营企业的,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劳动所得和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免征、减征有关税费。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福利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待遇。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二)加快农村残疾人脱贫步伐。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分类施策。加大残疾人培训工作投入力度,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努力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十三)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十四)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拓宽宣传渠道,形成规模效应,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树立和宣传优秀残疾人典型和助残先进典型,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省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十五)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
  (十六)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十七)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十八)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康复等立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全省统一的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九)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完善信息交流无障碍和金融、旅游等行业无障碍服务。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级电视台开办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加配字幕。
  六、不断完善残疾人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全省各级政府残工委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省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二十一)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将落实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提高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比例。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
  (二十二)夯实组织建设基础。按照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规范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配强专(兼)职理事长。加强残疾人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落实基层专职委员的工资待遇,其工资列入各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工资待遇标准随着当地经济水平的发展逐年提高,激发工作动力。
  (二十三)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统一的网络和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全省残疾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与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推动残疾人工作的规范化、个性化。大力发展“互联网+”,利用互联网平台和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与残疾人各项业务〖JP3〗有机结合起来,在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领域创造新生态。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安排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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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分工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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