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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2016]3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3-31
实施时间: 2016-3-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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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海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高效透明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原则。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原则。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原则。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厘清监管职责
  第三条 明确市场监管责任。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的,全省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专项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以便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对接。
  第四条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门户网站和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实施审批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省工商局对其公示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的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事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经营者取得审批文件或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部门依照公布的后置审批目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将具体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
  第六条 明确“先照后证”改革后我省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登记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二)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即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四)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五)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注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由登记机关和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建立证照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取得相应许可而未取得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相关审批部门通报信息。许可审批部门接到信息后及时引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纳入监管和实时跟踪范围。许可审批部门发现市场主体有按规定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
  第八条 全面落实“双告知”制度。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由各级工商部门依照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或省级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及时交换至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或省级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建立后置审批监督机制,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双告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督查。
  第九条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办事部门可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章 创新监管方式
  第十条 搭建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搭建横向跨全省各省直部门和纵向实现省、市、县(区)三级互联互通的省级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为全省大数据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一条 全省各部门应当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评优信息以及其它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整理、归集,自信息数据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推送至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全面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加强电子化手段的运用,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三条 建立抽查事项目录。全省各部门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定向或不定向抽查时,要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等。
  第十四条 加强对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的监督管理。由各级政府牵头,联合工商、国税、地税、商务等相关部门出台集中办公区管理意见,明确集中办公区的准入标准、管理标准、优惠政策以及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等内容,促进集中办公区健康有序发展,不断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简易注销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由工商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共同探索方便快捷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部分市县进行试点,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采取简化申请材料、改进公告方式、缩短公告时间等一系列简易注销措施,待经验成熟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行。
  第十六条 建立我省小微企业库。由省工商局按照国家标准规范,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我省小微企业库。通过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信息的联通、年报数据的比对,实现扶持政策实施与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机整合。
  第四章 健全部门协作监管
  第十七条 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职能范围内,积极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做好与相关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推送,确保部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失信主体资格限制工作。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工商总局等38部门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共建守法诚信的社会环境。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工商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的交换共享,及时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推送政府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要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资格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禁止或限制准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加强风险监管监测研判。要树立“大数据、大监管、大运用”理念,依托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和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努力探索“互联网+企业信用监管”的新模式,构建“全省企业信用监管一张网”。
  第五章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十一条 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
  第二十二条 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引导和借用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第二十三条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12345民生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方式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加大曝光典型案件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推进各自分管范围内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业务部门按职责范围履行监管责任。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对不依照本实施办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或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中违反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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