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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16]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3-28
实施时间: 2016-3-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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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务员局),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设立审核。
  2.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核准。
  3.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
  4.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5.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审批。
  6.《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审核。
  7.在厅开设人力资源户头管理。
  8.劳动合同文本制定与审查。
  9.劳动合同鉴证。
  10.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劳动年审。
  11.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直单位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将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将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将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下放给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将外国人在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就业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将台港澳人员在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就业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核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9.将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将在省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工伤认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完善创业政策体系。
  2.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统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3.加强人才服务工作,推进人才领域政策法规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人才支持。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标准体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5.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实现全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四)优化行政许可办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制度,制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推行网上办理;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精简办事环节,推行综合管理和综合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民生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院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组织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奖励表彰制度。
  (九)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政策。
  (十)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一)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设2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政务公开、信息、建议提案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本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厅直属机关纪委日常工作;联系指导扶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与宣传处合署)。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重大决策制度建设及后续评估工作;负责本厅和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
  (三)法制处。
  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承担权责清单调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普法等工作。
  (四)人事处。
  负责本厅机关、省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调整、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厅机关、省外国专家局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综合规划处。
  拟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规划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建设项目和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财务处。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际援贷项目的管理工作。
  (七)就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就业促进和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承担省直技术职工交流、异地迁转户口招工、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有关审核工作。
  (八)创业指导处。
  拟订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有关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引导等领域的基金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创业服务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创业项目开发、创业专家(导师)队伍建设和创业培训(实训)工作;指导和规范全省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学院建设;指导和推动全省创业型城市(县、区)创建工作,组织实施省级促进创业项目和创业典型宣传等工作。
  (九)异地务工人员工作与失业保险处。
  拟订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和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推动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承担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承担省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配计划;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
  (十)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以及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拟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承办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有关工作;拟订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办理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接收退役运动员手续;承办“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十一)军官转业安置处(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及相关办法;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人才开发处(与交流合作处合署)。
  参与拟订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法规政策、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拟订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等优惠政策;承担人才工程、计划和项目的综合管理、遴选推荐评选等工作;负责两院院士管理服务工作;承担领军人才评审等工作;承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本厅和省外国专家局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指导和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调整和评审结果确认工作;指导和监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十四)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政策;拟订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管理职业技能竞赛;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管理工作;承担省直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管理等工作。
  (十五)技工教育管理处。
  拟订技工院校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和政策;拟订技工院校评估、评审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技工院校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负责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管理监督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以及校企合作等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院校招生、就业工作;承担省属技工院校设立审批相关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合署)。
  统筹拟订城乡、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费率确定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拟订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政策;负责社会保险综合协调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七)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服务管理和结算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十八)工伤保险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政策并提出分配计划;拟订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管理政策;协同拟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拟订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再次鉴定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审计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承担全省(除深圳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施方案备案工作;组织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牵头负责审计工作;承担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公务员综合管理与培训处(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培训、职务任免与升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承办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认定工作;组织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承担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材料起草和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拟订省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承担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一)公务员职位管理和监督处。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职位设置、公务员登记、聘任制、辞职辞退、纪律惩戒、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审核、审批工作;办理省直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工作;依法办理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牵头负责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处。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和公开遴选、选调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回避政策并组织实施;办理省直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宜。
  (二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人员聘用等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事宜;承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人员聘用备案事宜;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申诉、信访等有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二十四)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核定事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查、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发、晋级增资与离退休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
  (二十五)许可服务受理与监督处。
  拟订加强厅行政效能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贯彻法规政策、行政效能以及行政审批的监督;负责厅机关行政审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统一受理厅机关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业务;承办厅机关证书发放、业务查询和文书送达等工作;承担本厅网上办事大厅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人社系统窗口建设。
  (二十六)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拟订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审核指定的省属和中央驻粤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组织实施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二十七)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工作;拟订调解员、仲裁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处理管辖范围内中央、省直、部队驻穗单位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组织开展全省仲裁员聘前培训;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省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调查、处理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问题的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组织开展全省性专项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执法;组织全省劳动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初任培训;指导全省劳动保障信访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235名。其中:厅长(局长)1名、副厅长7名(其中1名兼任省公务员局副局长),正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8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后勤等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管理。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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