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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发[2015]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4-29
实施时间: 2015-4-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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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9日
  青岛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市人民政府(包括青岛高新区管委、青岛保税港区管委,下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措施及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5月30日前,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工作措施,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市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区市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各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工作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该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质量工作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区、市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区、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青岛市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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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7 201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