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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发[2016]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8
实施时间: 2016-4-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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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承载力和宜居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的战略部署,把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多元投资合作,编制专项规划,加快工程建设,建立科学的运营管理机制,确保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合理有序。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1.科学编制规划。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结合城市开发建设及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抓紧编制市和区(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设计划。(各区、市政府及经济功能区负责)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等规划引导及技术参数。(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及经济功能区负责)
  2.加强技术指引。依据国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青岛高新区近年来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践经验,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做好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技术指引。(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3.科学布局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安排的原则,确定可行区域进行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的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人防设施、旧城改造、道路拓宽、地下空间开发等区域,鼓励实施主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区、市政府及经济功能区,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二)建立多元投资体制。
  4.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等基本原则选择合作单位,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科学合理引入社会资本。充分研究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运作模式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各区、市政府,市政空间开发集团负责)
  5.建立“共建共管”合作模式。由市政空间开发集团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和运营平台,合理引导供电、水务、能源、通讯等管线单位入股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探索建立“共建共管”的良性合作模式。(市政府国资委、市政空间开发集团负责)
  (三)加强建设运营管理。
  6.做好资金保障。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项目审批及后评价内容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出台特许经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政策。(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工程建设的实施计划,做好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利用资金补助、工作考核等措施,调动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管理,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政府补贴标准和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7.强化工程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高标准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高水平打造精品工程。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市政府及经济功能区,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8.加强入廊管理。通过行政和市场手段,引导和鼓励相关单位使用地下综合管廊,发挥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符合安全规定的市政管线必须统一入廊,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不得审批管廊以外的管线路由、施工许可和掘路许可。已建成使用的既有管线,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入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地下综合管廊的入廊执法力度。(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及经济功能区负责)
  9.实行有偿使用。构建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促进地下综合管廊行业的健康发展。管理运营单位负责提供入廊服务和日常管理,入廊管线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等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市物价局牵头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引导规范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管廊使用相关费用,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10.加强运营管理。坚持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的运营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情况,明确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做好地下综合管廊主体及配套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应急事件。(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及经济功能区负责)
  11.做好移交接管和资产划拨。实行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相关程序将市财政投资的地下综合管廊资产,按规定划归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按财政资金注入方式,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移交接管模式,并报市城乡建设委进行备案。(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日常指导工作。各区、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各专业规划要求及制定的计划任务,有序推进实施。
  (二)加大政府投入和支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重点建设的市政、民生工程。财政对建设和初期运营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补贴,“十三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结合金融优惠政策,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融资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
  (三)统筹安排建设和运营管理。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目标和计划,2016-2018年新建成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总长度不少于30公里;“十三五”期间,各区市每年建设长度不少于2公里,青岛高新区、蓝色硅谷核心区每年建设长度不少于3公里,“十三五”末期全市完成不少于120公里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研究制定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中的财务资金管理,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提供保障。
  (四)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配套完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地下综合管廊的入廊执法力度,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有效利用,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8日
  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新起 市长
  副组长:牛俊宪 副市长
  成 员:张新竹 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培吉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项阳青 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
  周 安 市财政局局长
  陈 勇 市城乡建设委主任
  姜德志 市规划局副局长
  郭继山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 勇 市交通运输委主任
  杨长军 市政府国资委主任
  彭建国 市人防办主任
  盛斌杰 市物价局局长
  尚立群 青岛高新区管委常务副主任
  华玉松 市南区区长
  郑德雁 市北区区长
  王希静 李沧区区长
  江敦涛 崂山区区长
  李奉利 黄岛区区长
  张希田 城阳区区长
  张 军 即墨市市长
  孙永红 胶州市市长
  庄增大 平度市市长
  纪家栋 莱西市市长
  王智福 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董事长
  焦永泉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董事长
  杜秀君 青岛能源集团董事长
  魏成吉 青岛水务集团董事长
  贾福宁 青岛地铁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陈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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