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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6]1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3-26
实施时间: 2016-3-26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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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型企业,显著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将我省打造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资本和人才洼地,现就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股权投资基金业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股权投资基金业在推动创新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降低企业负债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注重发挥我省在产业基础、科教实力、人才资源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把大力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业作为深化投融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以及以全球视野广泛整合资本、项目、人才优势资源等方式,培育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全省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
  二、明确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目标
  (一)突破式发展基金机构。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为引领,加强与国家级和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依法依规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业务管理总部,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到2020年,全省新增股权投资管理机构1000家以上,新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5000亿元以上,其中新增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模1000亿元以上。
  (二)丰富基金类型。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扩展期、成熟期及上市后的企业,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不同类型的股权投资基金,吸引金融机构在我省发起设立直接投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我省发起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和公募基金,着力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和适应人民群众财富管理需要的股权投资基金链条。
  (三)建设基金集聚区。加大对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的招商力度,鼓励其在省内中等城市设立各类基金及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基金产业园、基金小镇等,优化空间和功能布局,完善政策配套,创新政务服务,引导基金公司在一定区域内集聚发展。支持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资本特区”,支持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集聚发展,力争在全省形成若干个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区。要围绕各集聚区的定位和特色优势,积极引进服务核心业态的中介机构、辅助性产业、共生性产业及配套支持机构,加大国际学校、信用评级、大数据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完善基金业服务体系,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三、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专业、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规范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优化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环境,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
  (一)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便利的商事登记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的规定,对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工商注册登记等给予便利。发起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向有权批准的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商务部门的复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在核定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时,应加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限制性用语。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商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可行性评估。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凭地方政府金融办(局)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可行性评估申请由企业主要发起人向当地政府金融办(局)提出,申请材料应包括拟设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协议或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等。地方金融办(局)应就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募资和管理能力做出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落实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制度。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要求,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创新。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股权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证券、对冲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业务,推进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创新,力争形成较为完善的私募业务体系和产品体系。
  (五)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业监管。严格遵循国家关于股权投资设立方式、登记备案、募资方式、募资对象、资本认缴、投资者人数、资金存放等要求,切实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及变更登记信息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办(局)通报。地方金融办(局)应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跟踪服务。依托省信用信息平台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业监管,加强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工作。加强股权投资的风险警示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风险意识,加大对不规范运营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以“股权投资”、“股权众筹”等为名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四、加大股权投资基金业政策支持力度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列支持政策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公募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管理机构,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
  1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湖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
  2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公募基金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认缴制,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基金和公募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财政扶持政策。继续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中关于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需要,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
  1.办公用房补助。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市场房价给予1.5%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补贴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但要与基金管理规模相适应)。
  2.落户奖励。本项奖励给予的基金,指在湖北省内新设或者迁入的基金,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湖北,基金规模以实际到账金额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可分次拨付。
  (1)对规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天使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投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3)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
  (4)对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和公募基金等其他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
  上述各类基金,单支基金落户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3.投资专项奖励。本项奖励由被投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奖励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支配。
  (1)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湖北省境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湖北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2)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湖北境内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达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400万元。
  4.贡献奖励。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下(含省级)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给予减半奖励。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每家不超过5人)在3年内,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含省级)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为标准,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三)税收支持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纳税。
  (2)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
  (1)合伙企业自然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其它税收政策。
  (1)创业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类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2015年1月1日起,注册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及2015年10月1日起注册在湖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2)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3)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4)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规定的,可在申报后税前扣除。
  五、大力招引基金人才
  股权投资基金业是人才密集型行业,其发展主要取决于专业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各地要完善人才激励措施,优化工作生活环境,提高对专业人才的吸引力。通过引进机构带动外来人才落户,加快培养本土人才,营造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一)符合本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各市州县按照金融机构高管,纳入当地有关人才政策享受范围。每家机构享受人才政策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二)各地对享受人才政策的股权投资机构高管,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补助,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享受人才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其机构注册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其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其注册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
  (四)加强基金人才培养力度。将优秀基金人才纳入省金融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行专业导师制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高端人才与省内高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和专业培训机构等合作。鼓励高校开办股权投资相关课程,支持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赴高校讲授相关业务。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工商、地税、证监等部门参与,负责做好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工商部门要出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工商登记相关制度,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并探索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信息披露规则。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政府出台的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地税部门要研究制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收专项台账。湖北证监局要积极争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支持,为在我省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备案提供便利,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募资来源、投资方式、日常经营等的监管,积极参与风险处置。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建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一体化服务系统和绿色通道制度,明确各类事项的办理时限,做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要发挥好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更多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牵头搭建产业联盟、基金合作平台等,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湖北的发展创造更大空间。逐步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规模。各地要创新财政管理方式,集中财政性资金设立引导基金,配合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省优势产业、支柱产业设立配套基金,研究制定相应让利、投资奖励、风险共担等优惠政策,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共同推动当地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三)引导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担保、知识产权、评估评级和公估公司等中介机构。支持、适时引进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推行企业外部信用评级,鼓励开展风险投资中介服务。加快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和中介经营主体行为,引导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中介服务,消除中介机构业务垄断以及信息失真、虚假报告、虚假认证等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四)完善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体系。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优先推荐给本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省市重点项目,在资金、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和并购贷款、投贷联动业务。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活跃的股权交易平台,为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条件。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专题培训,提高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认识。帮助股权投资机构了解我省对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掌握相关优惠政策。通过举办论坛、座谈会、培训班等方式,引导企业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助推企业发展的理念,主动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的沟通,借助股权投资实现自身的快速成长。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已制定的政策优于本意见的,继续执行。
  201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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