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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办发[2016]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3-31
实施时间: 2016-3-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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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用法治巩固和保障发展成果,并为改革探索预留空间;坚持立改废并举,把对现行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抓紧开展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推动运用法治方式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不断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改变立法制度设计中的一些现行做法,不再过度依赖审批、发证等传统行政管理方式。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起草法规规章修订草案要重点评估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取消的取消。对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许可,要研究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探索运用备案、抽查、通报、信用管理、奖励激励等方式,实行宽进严管,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边界,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88号),规范政府立法工作程序。省法制办要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起草工作。有关部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按照规定要求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主动进行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修改意见。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省法制办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顾问、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省法制办要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论证,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不断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要进一步完善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工作机制,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委托范围,细化委托程序和要求,避免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
  四、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法规规章草案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关心和支持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查把关作用,提高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质量。对于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法规规章项目,尤其是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法治山东建设急需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快上报送审稿,并为草案审查工作留出合理时间;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省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起草部门要适时向省法制办报送起草工作进展情况,不能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调整立法项目的,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各起草部门完成立法计划情况,将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省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加强对全省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法制机构和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事项范围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及时与省法制办沟通衔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2016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要求,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省需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力抓好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城乡建设、促进文化发展、加强公共安全和政府自身建设等重点领域亟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充分发挥立法促进和引领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和生态承载力的省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据此,对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省政府规章
  一、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6件)
  (一)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制定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
  (二)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订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三)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省林业厅起草)。
  (四)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五)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六)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安监局起草)。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立法项目(36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8件)
  山东省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办法(省审计厅起草),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山东省成本调查监审办法(省物价局起草),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山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省打私办起草)。
  (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21件)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省残联起草),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订)(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省地震局起草),山东省地震预测预防管理办法(省地震局起草),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省科技厅起草),山东省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省文物局起草),山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省国防科工办起草),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实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人防办起草),山东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山东省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山东海事局起草),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修订)(省编办起草)。
  (三)保护资源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项目(5件)
  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省林业厅起草),山东省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小清河保护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
  (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需要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2件)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省财政厅起草),山东省定向化保障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机关事务局起草)。
  三、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21件)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促进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山东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美术品市场管理办法(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殡葬管理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工伤保险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山东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行政违法案件责任追究规定(省文物局起草),山东省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旅游接待管理办法(省旅游局起草),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订)(省工商局起草),山东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省质监局起草),山东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起草),山东省官方兽医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立法项目(8件)
  (一)为了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提请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二)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环保厅起草)。
  (三)为了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请审议山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管理条例草案(省食药监局起草)。
  (四)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省旅游局起草)。
  (五)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工商局起草)。
  (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请审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省安监局起草)。
  (七)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请审议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八)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42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10件)
  山东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起草),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山东省计量条例(修订)(省质监局起草),山东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局起草),山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青岛市政府起草),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发展规划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山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省工商局起草),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20件)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省司法厅起草),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省教育厅起草),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修订)(省教育厅起草),山东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省教育厅起草),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委起草),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省人防办起草),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省军区起草),山东省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禁毒条例(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省科技厅起草),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山东海事局起草)。
  (三)促进文化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12件)
  山东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环保厅起草),齐长城保护条例(省文物局起草),山东省曲阜孔庙孔府孔林保护管理条例(省文物局起草),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节能监察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烟台市政府起草),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黄河条例(山东黄河河务局起草),山东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条例(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
  三、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33件)
  山东省国家安全工作条例(省安全厅起草),山东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省财政厅起草),山东省城市供水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违法建筑处置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住房保障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修订)(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植物检疫条例(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林权登记与流转管理条例(省林业厅起草),山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公益广告管理条例(省工商局起草),山东省电梯安全条例(省质监局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订)(省质监局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修订)(省质监局起草),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省统计局起草),山东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省通信管理局起草),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修订)(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省气象局起草),山东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省台办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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