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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企[2015]1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5-5
实施时间: 2015-6-15
失效时间: 2017-6-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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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有关投资机构:
  《山东省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同意。为加强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5日  
  山东省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推动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有关规定,设立山东省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山东省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与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等共同发起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工业发展等方面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共同推动省政府工业发展规划实施和宏观调控目标落实,促进工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
  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等部门共同管理引导基金。其中: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引导基金管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研究确定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的投资领域、使用方向,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等;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项目投资监督及基金收益收缴、清算退出等;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 参股基金企业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出资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金融机构,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参股基金出资人(合伙人),依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金融机构、基金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由出资人(合伙人)确定,具体负责参股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工业领域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
  第九条 参股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金融机构由基金参股企业(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拒绝执行。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 参股基金企业应当在山东省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投资对象主要为山东省境内的工业企业,投资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其中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二条 参股基金主要投向省政府出台的中长期规划、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和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等确定的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支持创新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优势产业升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等内容。支持重点包括:
  (一)支持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生产以及推广应用,开拓产业新领域,促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二)支持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升级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水平;
  (三)支持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创建品牌名牌;
  (四)支持制造企业向服务化转型,发展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研发设计、营销服务、供应链一体化等生产性服务业,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五)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进资源整合、资产重组;
  (六)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领域。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基金中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根据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公开征集公告提出参股申请。其中: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基金的,可由作为出资人(合伙人)的投资机构或拟设立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增资的,只能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者是投资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者是基金管理机构的,应满足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第十五条 新设参股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股基金企业在山东省境内注册;
  (二)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每只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5亿元,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除政府出资人外,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参股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第十六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省财政厅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八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省财政厅。经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意见后,省财政厅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引导基金出资方案,由省财政厅及相关主管部门、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必要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认引导基金参股(入伙)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专户。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按照规定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参股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参股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范围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第二十三条 参股基金企业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对基金管理机构,参股基金企业除支付管理费外,可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参股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体现政策导向,除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引导基金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同时,对参股基金投资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增值收益的2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
  (一)参股基金投资省政府重点扶持的项目资金额度,占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达80%以上的;
  (二)参股基金投资菏泽、聊城、枣庄等省内经济欠发达及资源枯竭地区的项目资金额度,占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达70%以上的;
  (三)参股基金投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等收益小或风险高的项目资金额度,占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达70%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投资项目备选库,对申请入选备选库的项目进行产业政策审查,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由省财政厅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由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无关联的投资业务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三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要加强对参股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应每季度向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参股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参股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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