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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企[2015]3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7-28
实施时间: 2015-8-8
失效时间: 2017-8-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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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金融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银监分局、国税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家国税务局
  2015年7月28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8月3日印发
   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经省级税务部门确认依法纳税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目录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2015-2016年度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且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山东银监局等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指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等。其负责本系统内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第六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筹集安排,并委托山东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对合作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第二章 合作机构的条件与责任
  第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达到“三个不低于”的要求,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第九条 纳入省级风险补偿范围的合作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十条 小微企业应主动与合作金融机构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合作金融机构应以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为单位,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中小企业局、投资公司报送上一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含担保贷款)情况。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与相关部门共享小微企业贷款信息。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于下一季度10日前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汇总报投资公司初审。期间,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有关规定,对形成呆账的,要按规定程序核销,并向投资公司提交相关核销凭证。
  第十三条 投资公司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分别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核准的额度于5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核销的呆账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清收所得按比例返还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其他政策性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投资公司不得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规定用途。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可按照年度提取委托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托管资金本金的0.5%,用于弥补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的业务经费支出。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筹集安排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批准核销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损失。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贷款小微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认定,会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对小微企业贷款补偿业务及投资公司的初核意见进行复核。
  省金融办负责监督、指导合作金融机构规范办理、使用省级风险补偿资金。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将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名单纳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山东银监局负责规范引导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督促其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投资公司作为省财政厅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安排专门团队,负责统一受理合作金融机构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支付和回收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等工作,并于下一年度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比率由各市、县自定。
  省级根据各市、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和开展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增长量、风险控制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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