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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4-20
实施时间: 2016-4-2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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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关键时点要知晓
  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领用早知道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政策了解多渠道
  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欢迎您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尽快掌握和熟悉营改增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请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如税制转换给您带来暂时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将不便留给税务人,将方便带给纳税人,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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