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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6]2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3-31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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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分步实施,利用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
  对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补助标准由中央确定。省规定课程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补助标准由我省按照教科书种类综合确定。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按现行渠道征订和发行,所需资金由各地区自行承担。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根据各地区财力状况,省以上财政对下补助比例分别为:沈阳为57%;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含绥中县)9市为77%;阜新、铁岭(含昌图县)、朝阳3市为90%。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省统一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
  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省以上财政对各地补助比例与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比例一致,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省将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
  (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各地区要积极履行责任,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新增危房“发现一所,改造一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央和省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地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并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
  (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省政府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以上补助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同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我省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850元(含取暖费)、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050元(含取暖费)。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包括乡镇中心校附设的村小)按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奖补政策。
  (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同时,取消对农村初中进县城就读学生生活费交通费补助政策。
  继续执行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及为特殊教育教师免费提供就餐等政策。省财政按照走读生每天10元、寄宿生和教师每天20元(全年250天)的标准补助各地区,确保特殊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免费提供就餐、洗理、被褥和校服等。
  (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1.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最低标准,各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的核定以县(市、区)为单位(不以学校为单位),由县区统筹安排用于所属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要优先保障各学校冬季取暖及规模较小学校的正常运转。
  2.高校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与所在县(市、区)同步完善,所需经费由原渠道予以保障。
  3.各地区对民办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可采取“先免后补”的方式。对按照基准定额免除学生学杂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地区可按照同等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精准管理,通过“建档立卡”,防止学校“先免后收”和“变相收费”。各地区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补助办法。
  4.大连市按照“国发[2015]67号”有关要求,参照本文件制定实施方案,省财政对大连市不安排补助资金。
  (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教育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落实好本辖区内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继续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按照已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市以下分担比例制定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间的经费分担比例。县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组织领导本地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责任。各市政府要将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资金分担比例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二)优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慎重稳妥撤并乡村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按照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三)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绩效管理。
  各市政府在落实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时,不能将资金分担责任层层下放,坚决避免省以上加大投入所产生的“挤出效应”。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辖区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切实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使用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教育督导工作,把落实好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作为今后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2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初中进县城就读学生生活费交通费补助政策的通知》(辽教发[2012]90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通知》(辽教发[2012]22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特殊教育学校、涉农地区少数民族学校及工读学校2008年秋季教科书征订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教电[2008]5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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