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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会[2016]2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4-14
实施时间: 2016-4-14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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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激发代理记账市场活力,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行业监管新模式,财政部修订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7日,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0号正式发布,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宣传培训
  实施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于贯彻《会计法》、《行政许可法》及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财政部门要以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为契机,积极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增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对代理记账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的社会认可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重点宣传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程序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执业、保证执业质量的义务和责任等。要组织好本部门及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省内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权限
  在江苏省省内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向其所在地的县(市)级财政部门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其新设分支机构无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提供便民服务,加强后续监管
  各地财政部门应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和高效便民的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流程和手续,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告知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要求、批准程序和期限等。
  各地财政部门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并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无证经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财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工商、税务等部门,并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依托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及时获取拟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反馈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发挥协同监管合力。
  五、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促进行业在公平法治的环境下有序竞争,塑造行业组织优质品牌和行业社会公信力,引导行业充分挖掘服务潜能,打破约束行业发展的瓶颈,探索新型盈利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的加盟,提高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做好年度信息报备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时布置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材料报备事宜,并严格审查报备材料,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限期整改。代理记账机构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在此基础上,还要认真做好报备材料的汇总分析工作,摸清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健全基础管理信息。
  各地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建议等。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5]16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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