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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6]2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4-17
实施时间: 2016-4-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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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有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7日
  国有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若干政策措施
  为鼓励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投资,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以下政策措施。政策措施中所涉及的国有基金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各类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一、支持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基金企业的投资制度改革
  (一)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坚持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和基本原则,通过国有企业积极出资设立各类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机构,吸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参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改革完善国有资本运营相关体制机制。按照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行业规则和惯例,逐步完善国有资本设立各类基金企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与市场规律相吻合的制度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措施。
  (三)按照市场规则参与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行业特点,通过对国有企业参与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放权、授权,进一步统一国有基金企业投资行为的责、权、利,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国有资本参与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探索创新国有基金企业经营管理模式。鼓励引入专业化管理团队参与投资管理、参与基金发起设立。建立健全尊重市场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内部治理和奖罚机制。
  (五)探索监管部门对国有资本出资基金企业的监管创新。根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加快对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基金投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支持国有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企业
  (六)全面对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政府和国有企业的资本合作,吸引其他资本全面参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产业(创业)投资,提高创新驱动能力,促进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七)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各类产业(创业)基金。通过规范和放宽投资过程中的进入、持有、转让和退出等行为,消除国有企业向基金企业出资障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加大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创业企业的国有企业的资本、资金扶持力度。
  三、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基金投资
  (九)国有企业控股设立的基金企业对外出资,如需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未来以固定收益率或固定价格退出的(含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实施投资和退出。
  (十)国有企业持有基金股权期间,若非控股股东且非第一大股东,因基金再融资导致国有企业所持基金股权变动时,相关的资产评估和国资管理事项根据基金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十一)国有企业持有和转让所持基金股权,应按照基金章程履行决策权限和程序,由相应的决策机构就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确认等事项做出书面决议。
  (十二)国有企业出资的基金企业向不确定对象转让所持基金股权,应按照国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向确定对象转让所持基金股权,可通过各方协商确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公示转让过程和结果。
  (十三)国有基金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对所投资对象进行资产审计、评估。
  四、完善考核机制
  (十四)对国有基金企业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净利润等反映工作数量和质量的指标外,要综合考虑国有基金企业投资对促进结构调整升级、推动创新创业、提高成果转化等的社会贡献。
  (十五)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匹配基金存续期和退出时限。对国有基金企业国有出资人和管理机构的考核取消年度考核和投资个案考核制度,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投资收益进行综合考核。
  五、建立激励机制
  (十六)建立投资信息对称机制,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国有基金企业经出资人董事会批准,管理团队可以对投资项目实施跟投。为保障投资安全,也可建立国有基金企业管理团队强制跟投制度。
  (十七)为吸引人才,培育和促进基金行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有基金企业应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基金企业可从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的奖励回报。
  六、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十八)国有基金企业应当完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健全股权转让、退出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股权持有、转让和退出工作,防范道德风险。
  (十九)对国有基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程序和规定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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