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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6]3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3-21
实施时间: 2016-3-2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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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工作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159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见附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先照后证”事项的贯彻实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此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变动事项及时进行公布。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9项)
  2016年3月21日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相关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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