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2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3-18
实施时间: 2016-3-1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1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推动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把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作为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作为修复城市水生态和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的重要途径。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改造,创新机制体制,科学规范管理,有效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促进城市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为先,科学统筹。坚持规划统筹引领、各专业协调并进的原则,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要求中,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
  ——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城市开发建设应保护山水林田湖等水生态敏感区,充分发挥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因地制宜,统筹建设。依据本地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禀赋状况、降雨规律、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等,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指标。科学统筹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各层级相关规划中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完善机制,强化保障。坚持政府引领、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工作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旧城区要结合城市道路改造、老旧小区更新、棚户区改造同步实施。2016年底前,太原市、山西科技创新城要率先开工建设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各设市城市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1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和排查摸底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发展改革、规划、城建、园林、水利、环保、财政等职能部门系统研究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指南,全面深入了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加大对全社会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力度,夯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各城市要安排相关部门全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排查摸底工作,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掌握本地海绵城市建设需求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差距,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各城市排查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应于2016年上半年完成。
  (二)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全面摸清现状、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具体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并加强与城市建设其他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协调和融合。规划要结合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黑臭水体整治、绿地系统、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提出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并将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城市水系、排水防涝、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在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旧城区要结合城市更新、危房改造、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等问题,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海绵城市总体要求。2016年底前,各城市应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三)完善标准规范。
  各设区市要抓紧修订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深化、细化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要求,并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地方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编制、建设项目设计及职能部门的技术审查。各设区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
  (四)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经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确定的内容要确保得到严格执行。要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实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科学合理安排工程建设时序。城市新开工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与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环节中。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全面推进海绵城市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各城市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编制具体的滚动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实现有机更新。
  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发挥水体调蓄功能。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水体,按照黑臭水体整治要求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优化城市公园绿地与广场建设,增强雨水渗透吸纳能力。公园绿地与广场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统筹开展竖向设计,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可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多种低影响开发技术,在满足景观要求的同时,提高雨水渗透能力,并对雨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改善城市道路排水,有效削减雨水径流。要转变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人行道、自行车道以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优先采用渗透性铺装材料。
  建设建筑与小区海绵体,促进雨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建筑与小区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花园等低影响开发形式,因地制宜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和相应设施。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应推行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与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建筑与小区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改造应遵循施工简便、设置灵活、维护简单、经济高效的原则。在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
  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要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城区易涝点的整治,加强泵站等排水设施能力建设,做好雨水管网系统与周边海绵体的有机衔接,全面提高城市整体排水防涝能力。
  (六)开展海绵城市试点建设。
  各城市要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各种类别的海绵城市试点项目。积极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管理新模式,提高综合建设管理水平,实现海绵城市试点示范作用,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宣传、有效推开。
  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应依照不同专项内容要求和不同区位进行试点项目建设。试点项目应依据不同专项内容进行设立,选择实施以公园、景区、广场等绿地绿廊改造提升为主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以透水人行道、慢车道和停车场等低影响开发为主的道路交通海绵城市系统建设,以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回用设施为主的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以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系统、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主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全区域、多层次、立体化的城市“海绵空间”,最大限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完善支持政策
  (一)鼓励创新建设运营机制。
  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属性,区别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积极创新机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切实落实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特许经营、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海绵城市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大力鼓励新型经营模式和运行管理模式创新,强化合同管理。同时,鼓励各类企业、单位、资本的结合,组建综合业务的海绵城市建设联合体,统筹组织和实施海绵城市相关项目,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二)强化政策支持。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对列入建设计划的,要在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加快建设步伐。省级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资金投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海绵城市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并积极推进PPP模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制订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计划,抓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加强统筹规划和考核监督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优化管理机制。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 全面开展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要进一步优化简化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加强部门联动,探索网上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创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运营方式,推进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逐步分开,形成权责明确、集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加强监督考核。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确保扎实推进。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 津政办发[2016] 2016/3/1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 浙政办发[2016] 2016/8/2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6] 2016/1/14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海绵城市专项规 青政办发[2016] 2016/4/8
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1]35 2021/4/25
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规[2016]50号 2016/3/11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 青政办发[2016] 2016/3/3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6] 2016/3/1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6]9号 20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