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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30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3-21
实施时间: 2016-3-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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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6号),落实各级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我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农业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山西分行等部门及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及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考核年度的3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考核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前报送省粮食局、省农业厅,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及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于翌年1月15日前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市,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翌年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综合评价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工作组将综合评价结果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对各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体系。同时,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约谈该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在设置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省粮食局对各市人民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作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由省农业厅对各市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质检总局对省人民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十一条 各牵头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全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政府审定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国家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年4月底前报省粮食局、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

相关附件:
山西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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