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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财预字[2016]24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4-8
实施时间: 2016-4-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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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税部门于3月下旬至4月下旬,对营改增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税银协议签署、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安装、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等试点准备工作。为了避免多头跑、多次跑,原先未办理国税登记,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携带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下端),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工业园区纳税人可至工业园区营改增集中受理点工商专窗现场换发)。请纳税人在接到主管国税、地税通知后,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的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发票领用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苏州市国税局网站(http://sz.jsgs.gov.cn)、苏州地税局网站(http://sz.jsds.gov.cn)、苏州市财政局网站(http://www.szcz.gov.cn)、苏州市工商行政管局网站(http://www.szsgsj.gov.cn)、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网站(http://szyq.jsgs.gov.cn)、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网站(http://szyq.jsds.gov.cn)、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http://ossc.sipac.gov.cn)“营改增工作专栏”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联系,也可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联系。同时,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苏州国税纳税特服号:96888736(姑苏区、高新区),66963068、96888794(园区),96888738(常熟),96888740(张家港),96888741(昆山),96888743(太仓),96888742(吴江),96888739(吴中),96888737(相城)
  各市场主体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可在苏州市工商局官网下载,http://www.szsgsj.gov.cn→办事指南→内资登记→其他登记事项→相关文件下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下载地址同上);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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