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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评协[2016]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6-4-11
实施时间: 2016-4-11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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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珠海评协、佛山评协、东莞评协,各资产评估机构(含深圳市):
  近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在审核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上报的变更备案材料时发现,个别机构存在发生变更事项长期不备案或逾期备案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发生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变更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评协备案。变更备案资料及程序请按照《办法》及省评协《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资产评估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配套性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粤评协[2013]16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变更事项不备案或逾期备案属于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形,资质信息与商事登记信息不一致会增加变更期间出具报告的法律风险。因此,各机构应高度重视变更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三、省评协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机构,省评协将书面予以关注提醒,并计入机构的诚信信息档案,纳入机构综合评价工作考核范围。同时,省评协还将定期核查机构的商事登记信息,一经发现变更不备案的机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公示,并如实报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四、机构或分支机构出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存续设立条件的情形时,应主动向省评协报告,并按要求在90日内满足规定的存续条件。如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省评协将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告,提请省财政厅按规定处理。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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