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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1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7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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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使用票据的管理,防范印花税票管理风险,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不含宁波)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要求,委托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纳税人可凭金融机构开具载有印花税额并加盖收讫章的缴款凭证作为纳税凭证,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凭有效证件和缴款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明。各级地税机关对已到期的印花税票代售协议不再续签,未到期的由各级地税机关与代售单位协商后终止,并及时收回全部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金融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代征税款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电子数据。
  本公告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公告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印花税票代售不再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许可内容。为方便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印花税缴款凭证的使用和管理,特别是个人贷款和网上贷款一般不需要印花税票的情况下,为进一步防范印花税票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要求,委托金融机构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
  二是纳税人可凭金融机构开具载有印花税额并加盖收讫章的缴款凭证作为纳税凭证,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凭有效证件和缴款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三是各级地税机关对已到期的印花税票代售协议不再续签,未到期的由各级地税机关与代售单位协商后终止,并及时收回全部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四是金融机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代征税款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电子数据。

相关附件:
公告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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