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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工商管[2014]39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12-26
实施时间: 2014-12-26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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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场监管局:
  现将《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6日
  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依法、有序、高效实施,围绕“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积极推进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工作,使信息公示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四位一体新的监管机制,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年报公示时间和对象
  (一)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对象
  1.企业: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个体工商户: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三、年报公示途径和方式
  (一)途径
  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h.gov.cn)报送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输入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址登录系统,也可以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市工商局门户网站上提供的网址链接,登录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方式
  1.企业:应当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年度报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年度报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
  3.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的,应当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年度报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的,应当向工商所注册大厅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工商部门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纸质报告书可以网上下载打印,也可以在工商所注册大厅窗口领取。
  四、工作内容
  (一)年报公示内容和公示信息更正
  1.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此项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企业为私营企业的,在企业年报时还需要多填报两项数据,即对从业对象的分类统计和非公党建情况统计,这两项数据不向社会公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内容:①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资产状况信息;④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站等信息;⑤联系方式信息;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④联系方式等信息;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4.年报公示信息的更正。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需要修改其年报内容的,可以重新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修改年报内容,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关闭更正功能,企业登录后不能再更正年报内容。
  (二)非强制性公示事项查询要求
  1.自主选择不公示信息的查询。企业自主选择不公示的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建议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后,同时到工商部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查询企业自主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2.对需要特别报送但不公示的信息,不提供查询。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特别报送的信息有两项:一是从业人数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再就业”等从业对象的分类统计信息;二是非公党建情况统计。上述两项信息只报送不公示,也不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
  (三)积极推进年报公示工作
  1.加大宣传服务力度。要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点强调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报送时间、报送顺序、报送内容以及未申报年度报告的法律后果;要认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做好2014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辅导工作。对于年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答疑解惑,增强各市场主体报送年度报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区县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要继续进园区、进楼宇、进市场,加强与工商联络员的沟通交流,不定期开展培训、辅导和座谈,了解掌握辖区内年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未申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摸底调查,积极采取有效对策,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参与年报公示工作。
  3.继续开展“走千家企业”活动。聚焦重要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区域,并重点关注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中小微型企业、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各类功能园区等六类企业,为企业提供新政策、新规章的专题培训咨询服务,解答企业在信息公示中遇到的问题,现场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流程,提高企业申报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度
  各分局、市场监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9号)的精神,把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作为本部门的法定责任。要建立企业信息公示责任制度,明确本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制定内部管理规则和流程,并将本部门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二)加强督促检查,推进依法行政
  各分局、市场监管局要自觉遵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制止各种影响年报公示工作正常开展的不规范行为。要定期对本辖区内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加强业务指导,提供年报公示便利化服务
  各分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年报公示咨询服务,设置专人专线咨询电话,回应企业的服务诉求,要在办事大厅设立年报公示自助区,免费提供上网设备,并指派业务骨干现场指导企业完成年报公示在线操作,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情况,维护系统正常运行。
  (四)加强数据管理和应用,密切部门协作
  各分局、市场监管局要积极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向在各区县的共享应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着力解决因为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导致的服务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发挥大数据在市场监管、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动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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