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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
发文文号: 沪工商注[2015]15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8-25
实施时间: 2015-8-2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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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并按照时光辉副市长和吴建融副秘书长的有关工作部署,市工商局积极贯彻落实并研究推进本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改革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国务院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的要求
  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简化手续、缩短时限,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2015年6月,国务院批转《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就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提出了总体方案。同时,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8月,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对“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工作进行部署。具体要求如下:
  (一)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存量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由工商部门收缴其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统一登记条件,实现信息共享。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工作原则,整合优化各部门登记申请文书,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各部门应当确定工作职责,明确共享内容,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
  (三)实现统一代码的广泛认可和应用。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领域要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市工商局推进本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工作情况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工商局积极贯彻并认真研究,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汇报沟通,推进本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依据国务院文件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工商局拟定了《上海市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本市改革工作的实施内容。目前已开展如下工作:
  (一)实行一表申请,落实一窗受理。按照合并同类、保留必需的原则,整合三部门申请文书,在原有企业登记申请表式上增加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涉及的事项(如:财务负责人、生产经营场地、清税证明等)。工商部门统一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书和材料。
  (二)改造业务系统,实行统一赋码。按照统一代码编码规则及码段安排,改造相关业务系统,增设30个登记指标项,实现企业设立(变更)统一赋码。
  (三)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业务流程。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税务局,明确工作分工,改进工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就清税情况、收缴证照等问题形成共识,由工商部门代为收缴两证,方便企业办事。
  (四)建立回传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根据文件要求,会同市质量技监局研究落实技术保障,建立工作机制,将工商部门登记的统一代码信息由法人库进行归集,回传至国家代码中心,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三、下一步有关工作安排
  (一)明确实施节点。市工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拟于9月初下发至各区、县,并于9月下旬在全市全面实行“一照一码”改革。本市统一代码过渡期至2017年年底,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调整执照编码,启用统一代码。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做好存量企业工商登记与组织机构代码的信息比对,将存量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主体识别码,完成对存量企业统一代码的赋码(截至今年6月底,存量企业共计139.4万户)。会同税务部门做好登记机关对接、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确保准确赋码。
  (三)改造公示系统。在首页搜索、经营异常名录查询、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查询、抽查检查公示查询等页面新增统一代码查询条件。对公示信息内容新增基本信息、出资人及出资信息、备案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销信息等指标项,并调整企业公示填报的出资人及出资信息。
  (四)升级与市法人库的数据交换系统。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技术方案、数据规范、编码规则,按期完成相关登记系统、公示系统、数据中心以及其他业务应用系统(包括:1.与法人库的数据交换。2.与国家工商总局的各类数据上报和对接系统、前置共享系统。3.与市高院的数据对接系统。4.与市民政局收入核对的数据对接系统。5.与市通信管理局的数据对接系统。6.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灵活就业数据提供。7.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系统等。)
  (五)加强沟通协作。与市质量技监局、市税务局商议并确定数据推送方案,完成与市法人库系统接口的改造和联调测试。与市电子政务办商议并确定“并联审批”、“单一窗口”系统需要调整的流程和内容,并完成系统调试。
  此外,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做好统一代码的应用衔接,推动统一代码的社会应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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