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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工商注[2015]12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6-23
实施时间: 2015-6-23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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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有关处室: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现就支持本市众创空间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主体设立。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众创空间”),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二、改革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等。优化“互联网+”、“四新”经济等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支持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
  三、改革众创空间经营场所登记。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扩宽经营场所资源,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
  四、推行集中登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众创空间内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主体,可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
  五、简化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登记流程。遵循市场主体依法自愿原则,对申请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一般不要求全体股东当场办理,不要求当事股东亲自办理,为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创新主体提供登记便利。
  六、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注册登记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业创新的服务能力。做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工作,积极帮助创业创新主体规范改制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权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创业创新主体,激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
  七、对创业创新主体登记申请提供“直通车”服务,安排专人负责、快速办结。加快推进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在众创空间试点开展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努力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
  八、建立统一便利的工作流程,完善服务措施,对因申请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需要开具合规证明的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支持其加快融资发展。
  九、制定实施商标注册培育计划,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主体增强商标注册意识,主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加大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商标办案效能。加大对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主体商标确权、维权和运用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促进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主体提高商标软实力。
  十、引导广告业提高创意能力和科技创新水平,推动上海广告媒介创新、技术创新、材料创新、工艺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广告业以优质服务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广告园区打造众创空间平台,推荐有特色的广告创业创新项目申报国家广告业发展重点支持项目,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创业创新主体。
  十一、建立与众创空间的双向联络员机制,为入驻的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等全方位创业服务。综合利用行政指导手段,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协作,鼓励和引导创业创新主体采用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创新生产技术、提高工艺水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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