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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经信环资[2016]1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3-18
实施时间: 2016-3-18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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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有关处室:
  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发[2015]6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6年3月18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方案
  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发[2015]69号)要求,为完成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的工作任务,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通过优化和控制产业布局,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推行清洁生产和工业节水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环保搬迁,推动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减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通过加强工业园区建设,提高全市工业集聚度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率,为全市水环境目标的全面实现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涉磷生产和使用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017年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2017年年底前,49个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核心区域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20年年底前,49个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拓展区和其他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2017年年底前,纳入市政府环境污染隐患搬迁的206家企业中,还未完成搬迁的27家企业全面完成搬迁工作。
  到2020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30%以上;电力、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用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流域水环境保护格局。
  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沿岸地区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经信系统禁止核准或备案排放重金属(指铬、镉、汞、砷、铅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处牵头,有关行业处室参与)
  对上述范围内的现有企业,督促当地政府制订并实施退出或搬迁方案。(环资处牵头,有关行业处室参与)
  (二)抓好工业节水。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产业处牵头,环资处、有关行业处室参与)
  (三)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自2015年起,督促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市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年度任务的区县(自治县),暂停审批或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产业处牵头,各行业处室参与)
  取缔“十一小”企业。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深入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涉磷生产和使用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产业处牵头,环资处、有关行业处室参与)
  (四)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微型企业集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年底前,49个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核心区域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20年年底前,49个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拓展区和其他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或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鼓励工业企业(或园区)实施中水回用,提高工业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率。(环资处牵头,园区处参与)
  (五)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2017年年底前,纳入市政府环境污染隐患搬迁的206家企业中,还未完成搬迁的27家企业全面完成搬迁工作。鼓励其它污染企业自愿“退城进园”。(环资处牵头)
  (六)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督促水利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环资处牵头,有关行业处室参与)
  (七)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培育一批环保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到2017年,环境监测设备研发制造处于全国前列(装备处牵头,环资处参与)
  (八)建立激励机制。
  鼓励节能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等示范。(环资处牵头,园区处、各行业处室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重点工作任务予以推进。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环资处、规划投资处、产业处、经济运行局、工业园区处、材料工业处、装备工业处、消费品工业处、化医工业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全面落实责任。
  1.由市经济信息委作为单独牵头单位的6项重点任务,牵头处室应抓好牵头工作,制定工作推进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到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经济信息委,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时间计划,召集会议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动工作任务完成。各区县经济信息委是各项牵头任务的实施主体,应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积极主动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2.由市经济信息委作为牵头单位之一的4项重点任务,牵头处室和区县经济信息委应加强与其它牵头部门的沟通,共同推进相关工作。要着力推进按职能由经济信息委系统负责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3.由市经济信息委作为参与单位的48项重点任务,牵头处室和区县经济信息委应分别按照市、区两级牵头单位的要求,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区县政府是各项重点任务的实施主体,牵头处室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区县经济信息委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牵头处室和区县经济信息委,应将负责推进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单独牵头和作为牵头单位之一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送环资处,环资处将情况汇总后送市环保局。
  附件:重庆市经济信息委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解表

相关附件: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解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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