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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执业资产评估师2015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评协[2016]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6-2-17
实施时间: 2016-2-17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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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保证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根据中评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的规定,我会将组织开展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执业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以及非资产评估师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非评股东”)2015年度检查。请各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市评协报送年检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5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注册,并在我会所属的本市机构专职执业评估师以及非评股东。我会所属机构在外省市所设分支机构的评估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对评估师及非评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评估师是否在机构专职执业,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非评股东出资比例是否高于10%,是否参加中评协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三、年检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师,我会将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据规定取消执业会员资格,并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由评估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4.受到刑事处罚而导致会员资格撤销;
  5.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6.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7.自愿申请取消执业会员资格;
  8.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其中除第2、3条外,也适用于非评股东,我会将依据相关规定、程序取消相关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对于持股比例超过10%、未参加并通过专项培训的非评股东,同样暂缓通过年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师,可由本人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申报材料:
  1.已经离开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
  2.协会代管。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2016年2月29日前,各机构及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评估师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由评估师及非评股东填写《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2),机构填写《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以及《2016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4)。
  (二)2016年2月29日-3月11日,非证券业机构集中向我会报送年检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由我会进行初审。
  (三)2016年3月14日-3月18日,证券业机构(含本市分支机构)集中向我会报送纸质年检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由我会进行初审。
  (四)2016年3月21日-4月22日,我会将对年检材料详细审查,并完成部分机构的实地抽查,具体抽查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托管、工资薪酬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其他证明专职执业的情况。
  (五)2016年4月30日,我会将对通过年检的评估师及非评股东,在我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六)2016年5月底前,我会将在评估师的执业证书或相关材料上加盖年检章并发还各资产评估机构。同时,将年检情况及暂缓通过和未通过年检的评估师信息上报中评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撤销注册或吊销证书手续,并收回资产评估师印鉴。
  (七)对暂缓通过年检的评估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年检。
  (八)对于检查中发现机构和评估师以及非评股东存在的问题,我会将发出提示函,要求进行整改。
  五、年检申报材料
  (一)《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机构一份,须包含非评股东信息并备注,附件1);
  (二)《资产评估师年检表》(每人一份,非评股东也须填写,附件2);
  (三)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
  (四)资产评估师“四金”实时单据(11月份或12月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没有原件的不予受理),已退休的需附退休证书复印件,协保人员和待退休人员等需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非评股东参加专项培训的有效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每机构一份,附件3);
  (七)机构最新营业执照及股权比例证明(如公司章程);
  (八)《2015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每机构一份,附件4)(如有其他类别,请逐项填明明细内容);
  (九)若原评估师证书信息有误或身份证升位等问题需要进行变更的,请按要求填报一式两份的《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5)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等),由我会协助完成信息变更。
  (十)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且符合条件者,需另外提交非执业会员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附件6)、《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依法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
  (十一)年检材料应由机构统一报送,并将材料提交情况在《2015年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申报汇总表》(附件7)中填写和报送。或者由符合第三条第(四)项的评估师单独报送,并将材料提交情况在《2015年资产评估师个人年检材料申报表》(附件8)填写和报送。报送时应同时递交所有纸质版材料和发送电子版表格至我会。
  六、其他规定事项
  (一)为了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16年2月18日至4月22日期间暂停办理所有评估师转所手续。
  (二)各机构应在年检申报材料上报前,通过中评协网站首页“行业信息查询”核对本评估机构信息及资产评估师有关信息。如有变更事项请及时书面通知我会,涉及评估机构关键信息变更的,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年450号)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备案。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视同年检未通过,按第四条第(六)项进行处理。
  (四)若发现机构、评估师及非评股东在年检中弄虚作假,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自律惩戒处理或撤销注册(资格)。
  (五)暂缓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在暂缓期间不得签署评估报告,否则将由我会将给予相应的自律惩戒处理。
  (六)申报年检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庄晓菁
  联系电话:(021)64163544
  邮箱:
  2657706482@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2月17日
  附件:
  1.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2.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4.2015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5.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
  7.2016年资产评估师年检材料申报汇总表
  8.2016年资产评估师个人年检材料申报表(协会代管人员专用)

相关附件:
附件1-8.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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