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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上报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评协[2016]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6-3-24
实施时间: 2016-3-24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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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6]7号)精神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上报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中评协[2016]12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现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数据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时间和填报材料
  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数据(基准日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填报工作,并在4月5日之前,将填写好的下列6张统计表(附件1至附件6)一式两份(另含电子版)上报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一)《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年业务收入统计表》(附件1);
  (二)《与评估机构相关联业务收入统计表》(附件2);
  (三)《人才培养得分统计表》(附件3);
  (四)《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部分)》(附件4);
  (五)《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部分)》(附件5);
  (六)《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6)。
  由上评协在核实、汇总机构上报数据的基础上,于4月30日之前,将填写好的6张汇总表(附件7至附件12)(含电子版)连同机构提交的统计表(附件1至附件6)(含电子版)一同上报中评协注册部。
  二、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所有表格中的“评估机构代码”请统一填写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可在《资产评估机构代码》(附件18)中查询。
  (二)《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年业务收入统计表》(附件1)表格中内容仅需有分公司或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机构填写,其他机构请填写“无”;所有机构均需盖章后报送上评协。
  (三)《与评估机构相关联业务收入统计表》(附件2)中的“相关联业务收入类型”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中的分类填写,不可自创,若确实与已列示内容不同,请填写“其他类型(在括号内写明具体内容)”,并请提供相关联机构审计报告中反映业务收入部分的复印件作为证明;无关联业务的评估机构请填写“无”;所有机构均需盖章后报送上评协。
  (四)《人才培养得分统计表》(附件3)请根据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分清填写内容,第1、2、4、5项应填写是“有/无”,第3、7项应填写比例(单位为%),第8项须写明“博士、硕士、本科生各为多少人”,否则一律按本科生计算;请关注《人才培养计分标准》(附件15)中的得分点,并尽可能提供决议等证明文件。
  (五)《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部分)》(附件4)请根据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并关注《行业贡献计分标准(地方协会部分)》(附件13)注明得分点。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填列事项的发生或完成时间必须是2015年度(如文章刊登时间、专著出版时间、课题结题验收时间、授课时间等);
  2.事项主体必须是本资产评估机构或2015年在本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故第二列只能填写本机构名称或评估师姓名,填写顺序为先机构后评估师,尽量每行仅填列一位评估师姓名,不同评估师参与同一贡献事项(除发表文章、著作外)或者同一评估师参与不同事项的,均请分开填列,分别计分;
  3.所有机构应至少填写“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并注明团体会费金额,此事项主体为评估机构;
  4.请关注本机构评估师(一般为法人)担任上评协理事的情况,此项为得分项,主体为评估师;
  5.请关注本机构评估师担任上评协委员会委员、参加上评协组织的2015年执业质量检查、课题研究、以及其他专案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情况,此几项均为得分项,主体为评估师,事项描述要清晰、具体;
  6.附件13中所谓的“培训授课”仅针对课程讲师,并非指评估师参加后续教育,授课人员请填写具体课时,跨省授课需提供证明;
  7.发表文章对刊物有具体要求,请关注附件13,请在“事项”列注明文章名称和字数,出版专著请列明名称、出版社和时间,同一机构的不同评估师共同发表文章或出版专著不重复计分,该部分事项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8.积极配合上评协工作包括对各项征求意见进行反馈等,但不包括参加协会统一召开的大会、行业例会,填报统一要求的表格,也不包括作为被检查机构配合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等,填写此类事项一律不得分;
  9.行业贡献事项请尽量填写完全、详尽,包括所有在社会上做出的对评估行业有积极影响的以及起到宣传评估行业目的的事项,并请尽量提供证明,上评协会酌情给予一定分数;
  10.所有贡献事项,即使是上评协应当掌握的事项,若未在附件4中列明,一律不另外计分。
  (六)《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部分)》(附件5)请根据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并关注《行业贡献计分标准(中评协部分)》(附件14)注明得分点。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填列事项的发生或完成时间必须是2015年度,请必须是中评协直接组织或委托的事项,该部分事项一般不应与附件4中填列事项重复;
  2.对于事项主体的要求基本与第(五)项第2条类似;
  3.关注机构或评估师获得中评协表彰以及评估师在中评协担任职务、参加中评协检查、专家论证、授课、准则制定、课题研究、教材命题等,此几项均为得分项;
  4.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贡献事项请尽量填写完全,必要时也可附件4 重复填报,并请提供证明;
  5.所有贡献事项均应完整、详尽,便于上评协汇总统计。
  (七)《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6)请各机构如实填写,包括“行政处罚”和“自律惩戒”两部分,可参考《执业质量减分标准》(附件16),注意事项如下:
  1.表中的“处罚或惩戒对象”一列应填写“本机构”或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
  2.“处罚或惩戒类型”仅包括“警告”及以上,不包括“关注函”或“谈话提醒”;
  3.填列的“处罚或惩戒”需涉及2011年至2015年,共5个年度,不得少填。
  三、计分标准和权重
  各机构若需了解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可参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权重系数表》(附件17),如尚有不清楚事项或对指标计算方法有任何疑问,也可参考《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附件19)。
  四、属地管辖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综合评价数据应当分别上报各自所在地的地方协会;参与母子公司试点的资产评估机构,其母、子公司综合评价数据也应分别上报各自所在地的地方协会。
  五、其他
  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人:庄晓菁;
  联系电话:021-64163544;
  传真:021-64163604;
  电子信箱:2657706482@。
  通讯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 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12楼 B3-C1室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注册部
  邮编:200032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3月24日
  附件:
  1.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年业务收入统计表
  2.与评估机构相关联业务收入统计表
  3.人才培养得分统计表
  4.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部分)
  5.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部分)
  6.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
  13.行业贡献计分标准(地方协会部分)
  14.行业贡献计分标准(中评协部分)
  15.人才培养计分标准
  16.执业质量减分标准
  17.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权重系数表
  18.资产评估机构代码
  19.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相关附件:
附件1-12.rar    
13-19.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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