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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6]25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3-23
实施时间: 2016-3-2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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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温州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下放市级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缩短审批链,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扁平化、一体化的新型审批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5号)要求,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按照“能放则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以依法依规下放一批市级审批权限为重点,充分赋予县(市、区)审批权限,基本实现县级与市级审批同权;加强县(市、区)审批承接能力建设,优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高效审批机制,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全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厘清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梳理市县两级当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1.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行政审批是指事前控制性审批,具有设置门槛、限制一般人从事特定活动的特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经批准不能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政府权力清单明确的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年检、备案、审核转报(初审)和其他行政权力中属行政审批性质的权力。
  2.厘清市县两级审批权限边界。明确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权目录,即“应当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权限)=上级下放审批事项(权限)+本级保留审批事项(权限)-下放下级审批事项(权限)”。
  (二)继续依法依规下放一批市级审批权限。在推动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全面落实的基础上,再依法依规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1.摸清近年来国家、省和市级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后的执行情况,掌握当前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存在的差异。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征求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县级承接能力的前提下,将可以下放至县(市、区)政府的市级行政审批权按规范程序统一下放。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人员集中开展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和操作流程(完成时间:2016年4月10日前)。
  (二)市县两级依法依规梳理本级当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形成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初稿)(完成时间:2016年4月底前)。
  (三)集中审核,编制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完成时间:2016年5月底前)。
  1.市级目录。抽调各县(市、区)审管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初稿)进行审核,形成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讨论稿)(完成时间:2016年5月15日前)。
  2.县级通用目录。抽调各县(市、区)审管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初稿)进行审核。参照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讨论稿),采用平级横行比对的办法,形成县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讨论稿)(完成时间:2016年5月20日前)。
  3.专家论证。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高等院校知名学者组成专家组,对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通用目录(讨论稿)进行评审,形成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送审稿),经市政府审定后,形成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完成时间:2016年5月底前)。
  (四)编制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项差异表。对市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比对,找出市县行政审批事项的差异(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前)。
  (五)列出县(市、区)需要下放事权的目录。征求县(市、区)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继续下放的意见,梳理需下放至县(市、区)政府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及原由省级委托市级审批可改为省级直接委托县级审批的事项(完成时间:2016年7月底前)。
  (六)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初步形成可下放至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权目录,经市政府审定后集中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完成时间:2016年9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县级承接能力建设。市级有关部门要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案例示范、轮换实习等方式,着力提升区、县(市)审批承接能力;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审批承接能力建设,建立完善配套机制,落实机构、编制和人员,确保下放审批事项“接得住”。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事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纠正承接单位不正确行使下放事权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抵制事权下放或明放暗不放的相关单位,要按规定进行问责。
  (三)建立下放事权集中办理制度。下放到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并纳入全市行政审批网络监管平台,实行全过程跟踪和督查。承接单位要制定承接事项的审批流程,明确申报材料、操作规程、审批时限等。
  (四)建立市县事权动态调整机制。对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事权,下放后不利于统筹管理和综合平衡、不利于准确高效执行的事权,以及仍需进一步下放的事权,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清理、调整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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